闽院教【2015】27号_闽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5-16浏览次数:9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成果必须以闽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职人员和在读学生或集体。如成果是多人合作完成的,奖励只授予第一完成人,并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奖励款;第一完成人如是在读学生,且其成果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的,则奖励授予其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主持分配。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或未经学校备案的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成果,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范围含教学研究与改革建设项目(简称“教研项目”)、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简称“教研成果”)等部分。教研项目含课程建设类、学科专业建设类、实验实践教学类、人才培养类或教学团队类、专项类、教改课题类等;教研成果奖含教学成果奖、各类教学奖、优秀教材奖、优秀指导教师奖等。

第六条  本办法对奖励项目与成果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等四个级别,其中:

一级是指国家教育部设置的项目或奖项;

二级是指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各专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设置的项目或奖项;

三级是指经教育部、科技部等批准设立的各类社会力量(具有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科学技术奖资格),省一级学(协)会,市教育主管部门,其他厅级等单位设置的项目或奖项;

四级是指我校教务处设置的项目或奖项。

第七条  教研项目与成果奖励标准  

表1:教研成果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成果
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教学

成果奖

30

25

20

15

15

6

3

2

2

1.5

1

0.8

0.8

0.5

0.3

0.1

各类

教学奖

2

1.5

1.2

1

1

0.6

0.5

0.4

0.4

0.3

0.25

0.2

0.2

0.15

0.1

0.05

优秀

教材奖

2

1.5

1.2

1

1

0.6

0.5

0.4

0.4

0.3

0.25

0.2

0.2

0.1

0.05

0.03

优秀指导教师奖

0.3

0.2

0.15

0.12

0.12

0.1

0.08

0.06

0.06

0.05

0.04

0.03

0.03

0.02

0.01

/


注:1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就高标准奖励;未设等级的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2.各类教学奖含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获奖、青年教师技能大赛获奖、优秀实验员等;优秀教材奖含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优秀教材等;优秀指导教师奖含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指导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其中学科竞赛具体赛事由教务处认定。

 

表2 教研项目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类别

项目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课程建设类

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高校精品资源共享课等

3

2

1

/

2.学科专业建设类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新专业申报与建设等

3

2

1

/

3.实验实践教学类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平台、校企合作实践基地、实验室建设等

3

2

1

/

4.人才培养或

教学团队类

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等

3

2

1

/

5.专项类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2

1

/

6.教改课题类

重点课题

2

0.5

0.2

/

一般课题

1

0.3

0.1

/

 

第八条  学校将按照具体文件规定对教研项目发放配套建设经费,配套建设经费在项目立项或经费到位时给予发放60%,项目结题后发放另外的40%。

第三章 认定与奖励

第九条  所有申报认定的成果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教改成果认定评审组讨论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签发。如任何部门或个人对奖励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一般7天)采用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异议,在书面意见上列明事实依据,并署上真实姓名和所在单位。口头提出异议的或过期未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奖励经费,每年年底由教务处做出预算,由财务处审核划拨。奖金发放形式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教务处负责统一制表发放。

第十一条 凡已获得奖励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教研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系(院)、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教学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或法规不符的,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闽江学院教学教改成果认定及其奖励办法》(闽院办〔2009〕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