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课程的管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程,指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
第三条 必修课、指(限)定选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学习(简称“重修”)并取得学分。学生重修以及选读校级公选课学分超出规定要求的应收费。
第四条 重修收费标准
经福州市物价委员会批准,按以下标准收取重修费。
1.收费标准一(适用于2013级之前的各专业)
专业类别 | 收费标准(元/学分) |
一般本科 | 80 |
专升本 | 80 |
艺术类本科 | 160 |
软件本科 | 180 |
2.收费标准二(从2013级各专业开始适用)
专业类别 | 收费标准(元/学分) |
一般本科(非重点学科) | 115 |
一般本科(重点学科) | 125 |
艺术类本科(非重点学科) | 200 |
艺术类本科(重点学科) | 215 |
软件本科 | 235 |
第五条 收费方式
按照课程的重新学习学分收费方式进行。相关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重修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重修资格,责任自负。
第六条 上课方式
根据重修的人数情况分为组班上课或跟班上课两种方式。学生未及时履行缴费义务的,教务处将在各学期缴费时间截止后,删除未缴费学生的重修课程修读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闽江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