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课程重修学分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6浏览次数:306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课程的管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程,指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

第三条  必修课、指(限)定选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学习(简称“重修”)并取得学分。学生重修以及选读校级公选课学分超出规定要求的应收费。

第四条  重修收费标准

经福州市物价委员会批准,按以下标准收取重修费。

1.收费标准一(适用于2013级之前的各专业)

专业类别

收费标准(元/学分)

一般本科

80

专升本

80

艺术类本科

160

软件本科

180

2.收费标准二(从2013级各专业开始适用)

专业类别

收费标准(元/学分)

一般本科(非重点学科)

115

一般本科(重点学科)

125

艺术类本科(非重点学科)

200

艺术类本科(重点学科)

215

软件本科

235

第五条  收费方式

按照课程的重新学习学分收费方式进行。相关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重修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重修资格,责任自负。

第六条  上课方式

根据重修的人数情况分为组班上课或跟班上课两种方式。学生未及时履行缴费义务的,教务处将在各学期缴费时间截止后,删除未缴费学生的重修课程修读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闽江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